- 发布日期:2026-10-22 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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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对外支付自然人的应税款项,除了个税,还要看增值税要不要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只有七项服务在范围内。这篇用一个“一个月 2800 元培训费”的例子,把两套规则讲清楚。
先说一件要变的事
11 月 1 号开始,中国正式进入增值税和个税双税代扣代缴的新时代。
这句话落到具体动作上,就是:在对外支付自然人的应税款项时,我们要考虑两件事儿——第一个是增值税的扣缴,第二个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原来我们只强调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有扣缴的义务,代扣代缴。那 2026 年 11 月 1 号开始,不光要考虑个税,同时要考虑增值税是不是要履行扣缴的方向。《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里的表述更精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这里的“自然人”,指的是境内自然人。
📢 一句话看懂:以前付钱给个人,先看个税;从 11 月 1 日起,个税之外还要再看一眼增值税。
变化的点:从“只扣个税”到“两税一起看”
过去的习惯是:付钱给自然人,只看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纳税义务,我们支付方有扣缴义务,代扣代缴,这条一直很清楚。
变化在于,个税之外多了一道增值税的判断。同样是付一笔钱给个人,现在要先问一句:这笔服务,在不在增值税的扣缴范围里?
这也是为什么说“双税代扣代缴”——不是把两个税合并,是两套规则要分别看。
还有一条时间线值得记住:《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11 月 1 日《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施行后,才转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范围:有且仅有七项
第一个问题,也是大家最关心的:扣缴的服务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范围到底如何确定?
记住了,有且仅有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下列七项服务的,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执行:
有且仅有这七项要履行相关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这是第一个重磅的方向。
同一个例子,看懂两套规则的差异
那在这个背景下,增值税和个税双税扣缴,规则方向有没有差异呢?
举个例子。有一个人提供相关的培训服务,以自然人的身份提供这个方向。他一次两小时收费是 700 块钱,一个月提供了四次,在一个单位收了 2800 块钱。
此时,第一个增值税如何扣缴?第二个相关的个税又该如何扣缴呢?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放到例子里:一次两小时 700 块钱,每次都是 700——注意是“当次”,一个月四次也是每次单独判断,不合并算 2800。2026 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次 1000 元,700 没有超过,所以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这种如果个人提供培训服务,原则上它属于劳务报酬,应该以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一个月为一次,那就是 2800 元作为个税的扣缴基数。所以这种情况就会产生,增值税上无需履行扣缴的税款义务,但是我们的个税还要履行相关的扣缴方向。
📢 一句话记住差异:记住增值税是按日或者次,而个税是按月——所以差异还是很明显的。
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有税扣税,无税申报
同时提醒,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不管有没有税款,一定要做到有税扣税,无税申报。《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把这点写得很直白: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第三条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 附加税费一起扣:
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第四条)。 - 申报期限固定:
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第五条)。 - 平台人员例外: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符合平台代办申报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这个点也十分的重要,注意差异的方向。
三句话,把这篇收住
- 范围先对:
七项服务,有且仅有。 - 基数先分:
增值税看当次(日)销售额是否达到按次起征点,个税按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一个月为一次。 - 申报别漏:
有没有税款,都要做到有税扣税,无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