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6-04-07 0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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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州专享易财税公司的专业顾问,我们第一时间为您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已实施十余年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次修订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落地的重要举措,对出口退税管理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核心观点:新规将适用范围从"出口货物劳务"扩展至"出口业务",涵盖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同时,在备案、申报、核销等环节均有重大优化,企业需重点关注变化,及时调整操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扩大:从“出口货物劳务”到“出口业务”
1.新旧适用范围对比

实务要点:企业需打破"出口业务=出口货物"的惯性思维。新规明确将跨境销售服务(如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设计服务)和无形资产纳入统一管理。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应按照新规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
二、备案管理“一表通办”,效率提升55%
1.备案表单简化
新规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
同时,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附送资料"一单明确"。
备案效率:据税务总局测算,备案效率直接提升55%。
2.备案时效要求
首次备案: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备案变更: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3.备案示例
示例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某外贸企业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货物,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应于2月2日前完成备案。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货物无附送资料要求,仅需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示例2:跨境销售设计服务某外贸企业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1月8日跨境销售设计服务,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外,还应同步报送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合同、与跨境销售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等附送资料。
三、退(免)税办法变更更加灵活
1.旧规的刚性约束
按照原有规定,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反之),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2.新规的弹性安排
针对部分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即时结清税款,或因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对政策不熟悉误选退(免)税办法等实际情况,《公告》增设例外条款。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申请
3.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3.典型案例
案例:未取得发票暂无法结清税款
某外贸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但有一笔3月15日出口的货物尚未取得上游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可就该笔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该笔出口业务可无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先行办理退(免)税办法变更。待收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凭证后,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
案例:备案误选退(免)税办法某生产企业2026年4月1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误将退(免)税办法选择为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免退税办法。该企业办理备案后,未曾申报出口退(免)税。4月10日,该企业发现备案有误,随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并就此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其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可在变更后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申报期限延长至36个月
1.重大变化:36个月规则
新规引入"36个月"申报期限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6个月,为企业预留充足的单据收集和申报缓冲时间。
新旧对比:旧规:出口退(免)税申报有明确期限(如报关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超期未申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规定补报新规:引入"36个月"最终截止,过期不候
实务建议:企业应建立36个月申报期限预警机制,避免超期影响退税权益。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统一为4月30日
1.进料加工核销
核销时限: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重要提醒: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
计划分配率:新规统一明确采用"实耗法"计算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计划分配率。
2.来料加工核销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新旧对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核销时间统一为4月30日前(旧规分别为4月20日、5月15日)。
六、单证备案与收汇成为退税硬性条件
合规要求升级
新规将单证备案与收汇材料明确列为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必要前提。

打破惯性:从"资料有问题,后期再整改"转变为"资料不合规,当期免/退税资格"
七、证明事项全面电子化
9类证明电子化
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新规进一步明确《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类证明也可电子开具应用。
至此,出口退税证明实现全品类电子化,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
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可完成全程线上办理,备案单证可采用影像化、数字化方式留存,保存期限明确为10年。
八、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申报资料
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申报凭证: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际运输服务等需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相关附表
其他跨境服务需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2.外贸企业申报资料
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申报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九、撤回备案与注销登记
1.注销流程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2.视同结清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2.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十、企业应对建议
广州专享易财税公司建议
1.梳理业务范围:对照新规适用范围,确认企业是否涉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出口业务,及时纳入管理
2.更新备案信息:核对现有备案信息,如有不符或变更事项,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3.建立时限预警:建立36个月申报期限预警机制,避免超期影响退税权益
4.规范单证管理:确保报关单、合同、收汇凭证等"四流一致",采用影像化、数字化方式留存,保存期限10年
5.关注核销时限:生产企业注意每年4月30日前完成进料加工核销
6.利用线上渠道: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全程线上业务
7.关注政策提醒:及时获取税务部门的政策提醒服务,了解退税率更新、申报异常等信息
最后提醒: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是配合增值税法落地的重要配套文件,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从"管得住"向"服务好"的理念转变。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新规的施行不会过多改变其现有申报习惯,在办理绝大部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基本可实现"无感"切换。广州专享易财税公司可为企业提供专项辅导和合规检查服务,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