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6-01-06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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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销售额”与查补销售额的归属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限与违规后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三、旧规漏洞:查补销售额时间错配带来的操作空间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隐匿收入稽查查补销售额被计入查补当期而非纳税义务发生所属期,即使企业多年前超标,被查到时仍可按查补当期的1%征收率补税。这种时间错配给少数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而企业可选择在超标当月的1日或次月1日登记,部分纳税人甚至通过“注销重办”的方式规避一般纳税人身份,继续以1%征收率纳税,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四、增值税法条例:超标即应登记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新规核心:查补销售额回归“所属期”计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注意,这里变成了所属期。
2号公告第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六、过渡条款:2026年前查补销售额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